1,P2P機構要先拿到牌照再註冊。
《意見》規定,各網貸機構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登記註冊。備案不設置條件,不構成對網貸機構經營能力、合規性和信用狀況的認可和評價。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備案後的網貸機構進行分類管理,充分披露信息。
2.P2P機構應該履行各種義務。
《意見》提出,點對點借貸中的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各項義務,如為借貸雙方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收集、整理、篩選和網上發布、信用評估、貸款撮合、融資咨詢、網上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3.P2P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某些活動。
《意見》還稱,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部分活動,如利用其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借款人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12項,如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