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行政監察產生於新中國成立時期,但較為完整的行政監察體系形成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大類。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和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行政監督;中國* * *生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的行政監督。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CPPCC和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和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對各種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的監督。)、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和新聞媒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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