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來信來訪。
行政程序法的特點:
1,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爭議的解決,是政府機關在行政活動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
3、行政訴訟的規定,是法律規範明文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綜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