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基本醫療範圍內,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特定項目和門診慢性病患者的定額醫療補助等醫療費用。
3.賬戶支付主要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普通門診費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和職工住院、門診慢性病特定項目中個人承擔的費用。賬戶支付,即在藥店或診所刷醫保卡的消費行為。
4、現金支付,即自付,自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