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原則:
壹、依法立法原則:依法立法原則包括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勢或法律優位,是指行政行為應受現行法律約束,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的行為。它要求行政立法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
2.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的積極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相應的行為。換句話說,行政立法必須有法律依據。
二、民主立法原則:
行政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保護和促進公民權益。在程序上,行政立法應當讓公民充分參與。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還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
地方組織法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這說明,在我國,不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立法權,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部分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也享有壹定的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