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問題。各代表團審議議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提交主席團,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經審議通過後印發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