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超過“保證責任期”:超過此期限,債權人未提出上述債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3.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4.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5.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壹條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權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2)擔保權益的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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