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原則是中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指任何民事主體,如公民或法人,在市場交易和民事活動中,都必須遵守自願協商的原則,有權根據自己的真實意願,自主選擇和決定交易對象和交易條件,建立和變更民事法律關系,同時尊重對方的意願和社會利益。
妳不能把妳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雙方之間的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動不違反法律,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幹涉。法律禁止違背交易主體意誌的欺詐、脅迫、威脅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各種事項,不僅包括是否實施某壹行為或參與某壹民事法律關系,還包括行為的相對人、行為的方式和法律關系的內容等。當事人不僅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還可以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選擇處理糾紛的程序和方式。
當事人對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約定大於法定”,即當事人對該事項的約定效力優先於法律對該事項的任意性規定。
自願原則的具體內容:
1.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具有壹定的意誌自由。
2.民事主體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3.它主要適用於經濟活動中的合同領域。
4.當事方的協議優先於民事任意性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