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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對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1,自律與合規的責任。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術,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3.風險陳述責任,即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悉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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