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當事人委托,代理因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引起的糾紛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2.受當事人委托,代理因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不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發生的糾紛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3.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法定自主權的,行政訴訟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代為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4、壹些行政機關發放許可證和執照,代表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處理養老金等行政糾紛;
5、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進行國家賠償;
6.負責起草訴訟文書;
7.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材料;
8.就訴訟程序發表法律意見;
9.參與法庭審判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