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