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2年9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繼續實施中小制造企業和100%小微制造企業緩繳部分稅費的公告》,其緩繳稅費的緩繳期在期滿後延長4個月。
2.延期繳納稅費包括2021 11、12、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20265438第四季度+0。2022年第壹季度和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不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3.上述企業2021 11和2022年2月緩繳稅款在2022年9月1之後、公告發布前已繳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退稅(費),享受緩繳政策;
4.本公告規定的延期繳納期限屆滿後,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相應的月度或者季度稅款,並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5.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條件,騙取享受延期納稅政策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