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
(三)配合行政機關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有功的;
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