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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費的糾紛和訴訟

法律分析:物業費糾紛屬於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壹般為3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就會導致權利喪失或權利效力減損的法律後果。那麽財產合同也適用訴訟時效。但是,不代表過了訴訟時效的物業費就不能索賠。如果物業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如經過公證的催收單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債權的證明;法院通過業主委員會收取物業費,業主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據,仍然可以維護物業公司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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