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要求壹切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有證人,沒有物證,但有其他可靠、充分的證據證實事實的,也可以立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基於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如下:
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管轄範圍內。
綜上所述,證人沒有物證,只要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判刑。但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