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有五種: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3.沒收財產。4.凍結存款和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依據自身職權采取強制措施,限制特定相對人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的處置行為。壹般是在行為人違法事實未明確之前的壹種程序性處置。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很多,大致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分財產、進入房屋和場所三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