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在15日以內的,具體來說,如果是15日,應該是15個自然日,包括休息日。如果是15個工作日,那麽不包括周末和節假日。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但壹般來說,3日、5日、7日等較短的時段應該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時間本身就短。如果認為是自然日,那麽在國家機關節假日不上班的情況下,就會使公眾失去期間的收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但是,除了緊急情況。行政機關不得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其他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壹般來說,3日、5日、7日等較短的時段應該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時間本身就短。如果認為是自然日,那麽在國家機關節假日不上班的情況下,就會使公眾失去期間的收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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