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估,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適當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實施機關可以及時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估,並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報告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機關提出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反饋。
擴展數據:
行政執法的特征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基礎。
2.行政強制執行是基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3.強制執行的目的是通過替代執行的方式,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不允許和解。行政強制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責任。如果行政機關放棄強制執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和責任,屬於失職。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執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