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執行,也稱代履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替代義務的壹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由行政行為決定,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為執行,並向義務人收取必要的費用。
2.執行刑罰。執行罰款是指行政強制機關對拒絕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義務的義務主體支付金錢,以促使其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措施。死刑是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壹種強制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