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外投資者申請投資生產性和經營性項目所需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的所有批準文件、證件和照片。
2、為各類經濟組織和城鄉居民辦理相關證照。
3、接受各類投資政策、稅收政策及各類證照申請咨詢、解惑、資料發放、信息發布等事宜。
4.協調相關單位對重大事項和前置審批事項實施並聯審批。
5、負責窗口服務質量和工作人員績效的監督、檢查、考核等日常行政事務。
6、接受公眾、服務對象對審批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審批制度的投訴,並負責核實,按管理權限實施責任追究。
與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的出現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則和概念主要有:
1,行政便利。行政便利是指行政機關應盡可能采取便利的方式,方便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打交道,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到的服務。我國很多法律都規定了具體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直接將其定義為法律原則。
2.行政公開。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或者與公民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應當以壹定的方式讓公民知曉,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與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相對應。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過壹些保障措施來保證行政效率。
壹是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人權和公正行政的前提下,規定簡易行政程序,簡化行政程序。
第二,應當設置時效或期間制度,使行政行為的各個步驟都受到法定時間的限制,不得延誤。
行政機關的拖延可能導致對相對人權利的默許。再次,規定了替代制度,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由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