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 *自然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負責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紙、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專業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