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0條?第壹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第130條?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登記條例
第七條姓名由姓和名組成。姓在前,名在後。少數民族可以根據自己的風俗習慣來定名字。
第十四條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按照第六條、第十壹條規定書寫、翻譯漢字的以外,名稱應當用兩個以上、六個以下漢字書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或者民族風俗習慣對壹個名稱的字數有規定或者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