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對經濟進行調控和管理,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和規定等措施的手段。行政手段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很常見的,比如工商局檢查,稅務檢查,政府命令等等。
法律手段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武器和工具。行政執行中的具體實施是指行政機關以法律為武器,依據法律活動的規律、程序和特點實施行政管理。也就是說,在行政管理領域,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將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到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中,以達到有效合理的管理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