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包括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原來,兩人是分開的。勞動仲裁在勞動局,人事仲裁在人事局。後來勞動局和人事局合並為現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以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也合並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仲裁主要指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人事仲裁主要指機關、事業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的人事爭議。主要區別是單位性質不同,所以名稱不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十四條沒有法律具體規定,依據本規則第十三條不能確定舉證責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