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備齊全、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齊全、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公眾舉辦的每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競賽;(二)音樂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三)展覽、展銷等活動;(四)遊園、燈會、廟會、花展、焰火晚會等活動;(五)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超過1000人但不足5000人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