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對“善意共乘”的情形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壹般基於公序良俗的考慮來判斷旅客的責任。《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車者損害的,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善意共享”事故對乘客造成損害,乘客承擔的責任是壹般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乘客是無意的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輕乘客的賠償責任。
“善意分享”是壹種基於友誼的利他行為,對於維護人際和諧、促進互助友愛的社會氛圍形成、倡導綠色出行具有積極意義,值得社會倡導。但是,旅客對保障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因此要減輕相關賠償責任,也應當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對於乘客來說,遵守交通規則永遠是第壹位的。乘客也要乘坐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盡量小心,不要讓好心變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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