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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證據造假

法律解析: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負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人無故拖延、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的調查執行決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五)采取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尋釁滋事、沖擊法庭,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對人民法院的法官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執行人員進行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和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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