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主體為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承擔,審理形式為合議。
2.考核方式為庭審,包括依法公開和不公開庭審。
3.審查範圍僅限於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4.審查的深度僅限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審查原則:法院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2.雙方平等原則: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與公民、法人地位平等;
3.公開審理原則:行政訴訟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定情形除外;
4.口頭審理原則:行政訴訟壹般采用口頭審理,以保證程序的直接性和口頭辯論原則;
5.法官獨立審判原則:法官在行政訴訟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原則明確規定,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采用合議審判形式,通過公開或不公開的庭審方式,依法具體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判斷抽象行政行為或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