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選舉法規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式: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在各選區設立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會議,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所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必須事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選舉人可以投票支持或反對某壹候選人,選舉任何其他投票人,或棄權。
法國的選舉法1964也詳細規定了投票制度:投票在每個城鎮進行,投票在周日持續1天。人口超過3萬人的城鎮,投票站可以使用投票機。還規定了投票、委托投票和設立投票監督委員會的具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