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作出關閉礦山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及有關礦山關閉的基本信息(采礦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責任人),應及時通知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註銷手續。註銷手續:1。礦業權註銷申請登記表(附電子版);2.礦區地圖;3 .閉坑地質報告及批準文件;4.提交相關地質資料、閉礦報告等資料的證明;5.礦山關閉報告(包括礦山開采現狀及實測圖件、儲量及報銷審批文件、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及環境保護相關工作完成情況、相關費用支付情況等))和批準文件;6.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7.采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的證明材料;8 .閉(閉)礦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法律依據: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期滿停辦、停辦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停辦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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