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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幹部選拔標準

法律分析:他屬於本村村民,已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被剝奪政治權利。村民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壹)戶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村民選舉;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申請參加選舉並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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