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法律責任的性質和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性質。不同種類的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表現出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就決定了法律責任的性質和大小,即不能用刑事法律責任來追究民事違法行為。
(2)法律責任的種類和嚴重程度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相適應。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情節,是指反映主客觀方面的各種情況或深度,從而影響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不同的情節反映了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法律責任的歸屬應該是不同的。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過失,以及其事後通常的行為和態度,對法律責任的具體歸屬有壹定的影響。
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在認定和歸屬法律責任時,應當堅持這三個“適應”,綜合衡量,不能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