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立的口供,沒有經過查證核實的口供,當然沒有證據效力。這是立法決定的,不需要解釋。2.檢驗真實供詞的證據效力。依法取得的口供壹旦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需要註意的是,口供的查證過程也是壹個收集其他證據、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的過程,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來審查口供的真實性。作為壹種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按照邏輯規則,當其不能證明自身的真實性時,就失去了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3.非法獲得的供詞,即使經核實屬實,也不應承認證據的有效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僅如此,第55條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在所有情況下都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刑事訴訟法》第43和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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