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段:政策法規缺失導致監管漏洞。在投資基金領域,國內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基金監管體系尚未形成壹套有效的指導性文件。同時,監管機構層級多,監管職責分散,也導致監管存在盲區。
第二段:公募投資基金意識比較薄弱。公眾在基金投資過程中,普遍存在基金產品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等問題,對基金投資的知識和投資風險的認識不到位。這就讓壹些從業者利用公眾對基金產品的概念模糊和知識匱乏,操縱基金及其業績,從而形成監管漏洞。
第三段:內部管理不善加劇監管漏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於市場競爭激烈,部分員工存在追求利益、規避風險等不當行為。雖然這些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但內部管理不善的基金公司可能存在縱容甚至利益輸送等問題。這樣更容易出現監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