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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放拆遷過渡費的規定

關於支付拆遷過渡費的規定如下:

1、住宅房屋: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未滿6個月的,每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每月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倍;逾期超過動遷+0年的,每月增加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2、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準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準計算;

3、壹年以上(含壹年)的,每年發給壹次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按月發給。

房屋拆遷協議應註意什麽

1.無法簽署空白協議;

2、違約責任必須明確;

3、拆遷補償協議必須保留;

4.口頭承諾不可信;

5.應該和誰簽署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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