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類似於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有權對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和上訴。但由於第三人有與原告立場相似的第三人,也有與被告立場相似的第三人,所以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獨立但不相同的。因為與原告立場相似的第三人大多具有原告資格,他們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與原告幾乎相同。與被告立場相近的第三人也可能因為被告在行政訴訟中不能反訴,在行政訴訟中不能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而有這樣的限制,與被告立場相近的第三人也可能因為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的地位而有這樣的限制。應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受到相應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未提起訴訟,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損害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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