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眾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向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舉報。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並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