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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20細則》

法律解析:《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於15年9月198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壹次修訂(1998 1.7);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18),進行了第二次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條,是供電企業進行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電力設施保護,規範電力供需管理,維護電力供需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眾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向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舉報。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並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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