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則是: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訴訟的行政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管轄範圍,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性:
受案範圍需要用壹定的方式明確表達。這種方式越科學,就越準確。(1)通式。通式是統壹的行政訴訟法典對原則上受案範圍的壹般規定。通式的優點是簡單、全面、無遺漏。但也有壹些問題過於寬泛,難以具體把握。(2)枚舉。枚舉有兩種方法:正枚舉和負枚舉。列舉的優點是具體細致,受理案件和不受理案件的界限清晰,容易掌握,但列舉繁瑣,難以全面。(3)混合型。混合型是上述兩種方法的混合,因此組合型是確定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較好方式。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在確定受案範圍時基本上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訴訟法》第11條具體列舉的8個首批行政案件,同時對目前難以全面列舉、今後將逐步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壹些行政案件進行概括補充,即《行政訴訟法》第11條概述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後,對不屬於行政受理範圍的事項進行排隊的規定,采用了否定列舉的方式,這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對四種不予受理事項的規定。顯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的受案範圍簡單、明確、全面,照顧到了今後逐步擴大受案範圍的問題,因此更加科學,也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