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不得讓未成年人進入。同時,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進入,並應設置明顯的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對於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罰款,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三條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未成年人不得進入。同時,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進入,並應設置明顯的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對於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五條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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