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費用發票確定;
2.營養費:30元/天;
3.護理費:97.5元/天;
4.夥食補助:30元/天;
5.誤工:本人工資乘以具體的誤工月數;
6.傷殘賠償金:城鎮標準23114元乘以20年乘以10%=46228元;農村標準8098元乘以20年乘以10%=16196元;
7.被贍養人生活費:對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年人,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減發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交通費:根據受害者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轉往另壹家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和國際費用計算;
9.殘疾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0,精神撫慰金:壹般十級傷殘5000 -8000元;
11.鑒定費:憑發票報銷;
12.後續治療費:機會出現後另行計算或評估。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