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執行通知書壹般需要多長時間,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在判決下達後6個月內執行;
2、壹般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月內執行;
3.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提前申報核實審核;
4.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出現凍結資金轉移的,應當立即予以支持和處罰。
壹、執行通知的送達方式如下:
1,直接發貨;
2、留置送達;
3.委托服務;
4.郵寄送達;
5.交付;
6.通知送達。
總之,您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生效後兩年內,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在采取強制措施前,執行人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方可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歸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執行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