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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規的效力低於監察法。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監察法,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這部法律,他們監督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建議積極處理。

法律客觀性: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依法批準,可以將該人羈押在特定場所: (壹)涉案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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