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公務員給予的壹種處分措施。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有: (壹)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4)降職;(五)辭退;(6)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為: (壹)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3)記大過,18個月;(4)降級撤職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