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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和處分哪個更嚴重?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主體不同,不能相提並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公務員給予的壹種處分措施。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有: (壹)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4)降職;(五)辭退;(6)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為: (壹)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3)記大過,18個月;(4)降級撤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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