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十壹條防洪規劃應當遵循保證重點、兼顧全局、防洪與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洪水規律、上下遊關系、左右岸關系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要求,並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防洪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對象、控制目標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範圍,規定蓄滯洪區的利用原則。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利用實行分區管理。
第三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區安全建設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防洪意識;根據防洪規劃和防禦洪水方案,建立和完善防洪體系以及水文、氣象、通信、預警和洪水災害監測系統,提高防洪能力;組織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積極參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