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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的不合理不完善在哪裏?改變如何改善它?

婚姻家庭(親屬)法典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的頒布為完善我國婚姻家庭(親屬)制度提供了難得的機遇。按照制裁和事後救濟的立法思路,根據我國婚姻家庭的現狀和司法實踐,結合我國婚姻家庭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無效婚姻制度存在壹些缺陷,在完善無效婚姻制度的過程中如何制定民法典是壹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現在的婚姻制度是壹夫壹妻制,婚前財產是自己的,婚後收入是自己的財產。夫妻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離婚時,要分割夫妻財產,確認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

但現行制度的問題在於,過於強調財產權利,卻沒有對人們在婚姻中的行為進行限制。法律不認可和獎勵壹方在婚姻中的努力。婚後,如果妳是全職太太,房子是婚前男方的財產,財產沒有她的名字,所以如果離婚,女方沒有財產,家庭中最值錢的往往是房子,女方沒有經濟收入,很難得到孩子的撫養權,所以法律對女方幾乎沒有保障。

而非法婚姻中的私人利益或危害較小的公共利益,則被法律賦予特定的人,享有賠償請求權,從而使其處於可撤銷狀態。因此,這兩項制度相輔相成,使得無效婚姻制度的內容更加豐富和完整。因為女性的危機感,大家都忙於工作,女性不敢結婚,不敢生孩子。自然,真正重視家庭和孩子的女性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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