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在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築內,已設置員工宿舍的,應限期解決。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後,可以繼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標誌明顯並保持暢通。禁止關閉或者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此外,用人單位向員工提供的宿舍也必須符合《消防法》的規定,符合相應的消防標準。
擴展數據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065438+10月60日起施行。
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