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最嚴厲的懲罰。中國對死刑的適用壹直采取極其謹慎的態度,並嚴格控制死刑。為此,中國不僅在法律上嚴格限制了死刑的適用範圍,而且還規定了壹個特殊的審批程序——死刑復核程序,這意味著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復核程序審批後才能生效和交付執行。
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定,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應當直接發回重審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247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