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量多於仲裁事項或者反請求數量,超出了仲裁裁決的範圍。按照強制仲裁的立法本意,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未經過仲裁程序,法院應當拒絕受理超出仲裁事項範圍的訴訟請求,但這不利於訴訟效率價值的實現,如果法院壹並審理,則會造成程序違法。二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提出的請求少於仲裁裁決。根據司法解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實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該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如果當事人減少訴訟請求,法院將不會按照不訴不理的原則對減少的部分作出判決,導致仲裁後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事項無法有效確認,難以申請執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與訴訟請求不壹致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壹方當事人未經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訴訟請求與訴訟中的勞動爭議不可分割的,應當壹並審理;屬於獨立勞動爭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少於仲裁裁決時,法院應嚴格遵循不起訴原則,對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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