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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立法形式和

第壹,根據立法主體即立法機關的不同,它可以分為:

①根據政體不同,可分為君主立法或專制立法和議會立法或民主立法。

②根據立法機關的組成,可分為壹院制立法和兩院制立法。

根據立法機關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立法機關立法、國家行政機關立法和授權立法。

根據立法機關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第二,根據立法主體行為的不同特點,可以分為創設、承認、修改和廢止。

創制是具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和規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承認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承認並允許社會上存在的某些習慣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

修改,又稱修正、修訂,是國家立法機關對原國家機關頒布並生效的法律作出的部分變更,包括刪除原有內容和補充新的內容。

廢止,也稱廢除,是指國家機關終止某些已經生效的法律的活動。婚姻無效的形式有:明示婚姻無效和默示婚姻無效。

此外,根據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經濟立法和憲法活動;根據對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作用,分為實體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根據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壹般法立法和特別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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