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首次達到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5、對賣淫者,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依法采取收容教育。
賣淫在下列特殊情況下是犯罪,量刑標準如下:
1,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
2.明知是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判斷嫖娼情節輕重的規定包括:
1,實踐* * *知識是壹個參考標準。初次或沖動嫖娼,不認為太嚴重;
2.引誘、容留、介紹賣淫,以營利為目的的賣淫行為嚴重。
綜上,嫖娼被抓,不觸犯刑法,不追究刑事責任。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應的處罰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同時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